3、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伍份,股东各执壹份,公司备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更多关于有限公司章程的范文大全资讯,请学友加好学网官方微信号haoxueecom,或扫一扫加关注: 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