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2.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付部分。 提取时间:缴存职工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首次提取后,缴存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仍需长期治疗的,该段时间产生的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可在上次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申请提取,差额不累计提取。 (七)转移及销户提取 1.缴存职工为清远城镇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职工有新工作单位的,应办理转移,即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无新工作单位,作封存处理。 2.缴存职工为清远农村常住居民或非清远户籍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职工有新工作单位的,应办理转移,即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无新工作单位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3.缴存职工可直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且连续下岗、失业满一年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4.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待职工离职后该用人单位方为其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不得以清远农村常住居民或非清远户籍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其他提取或转移业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指南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证”是指:房产证或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本指南所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人”、“产权比例”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列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3.配偶不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证明,无法出具的,则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4.本指南所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系已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及缴存手续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种类受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从外市转入本市的需在清远市本地缴存满1年后方可申请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时未能提供未婚证明的,需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职工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时,缴存职工不能提供该房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则该职工不能为该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职工夫妻申请购房提取后离婚的,下次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列明的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9.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在其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后1年内再次发生(全部或部分份额)交易,且该缴存职工就该房屋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缴存职工需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该房屋再次交易(以签订购房合同视为再次交易,下同)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该缴存职工逾期退回的,我中心将在该房屋再次交易后第11个工作日起5年内,暂停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 该房屋再次交易原因符合本指南家庭突发事件提取资格要求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通过后,该缴存职工需退回扣除家庭突发事件个人实付部分后的住房公积余额。 三、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及代办人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缴存单位或配偶办理,委托缴存单位办理时需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办委托书;委托配偶办理时需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相关遗嘱、遗赠文书需公证处公证后方有效。 (二)办理地点 职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备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审批流程 1.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提取申请人材料后,应即时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提取申请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2.受理确认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提取申请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提取申请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告知提取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提取申请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提取申请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前向提取申请人进行告知。 四、本指南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指南中提取情形或者条件等作出相应调整。(责任编辑:haoxuee) 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