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取条件 |
所需证明材料 |
提 取 注 意 事 项 |
1 |
购买商品房 |
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
|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提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3、配偶代领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必须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5、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共有或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
6、职工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等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办理。
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拥有产权部分的购房款。
8、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根据项目备案名单及相关材料办理。
9、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提取。
10、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一年房租额;
11、申请人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以上部分,其余的应保留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3、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即时申请,即时办结。如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14、本明白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2 |
购买二手房 |
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
3 |
购买公有住房 |
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
4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书》、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
5 |
拆迁安置住房 |
拆迁安置住房:《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
6 |
自建住房 |
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明》、本人身份证。
|
7 |
翻建住房 |
翻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
8 |
大修住房 |
大修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
9 |
离退休 |
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
|
10 |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经市劳动鉴定部门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
11 |
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
非本市户籍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
12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
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本人身份证;
|
13 |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医疗费收据、单位或街道开具的生活特别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重大疾病范围具体指: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
14 |
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
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
15 |
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
16 |
出境定居的 |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护照;
|
17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其它购房贷款(限一次性还清)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还款明细、本人身份证;
|
18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死亡证明、死亡人与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
** |
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
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年度内的支付租金凭证,五年以内的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