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三)纳税人**15年5月1日前开采的原矿或加工的精矿,在**15年5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原矿或精矿的合同,在**15年5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15年5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其所用原矿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对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5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haoxuee)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