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更多关于大学招生简章的长江大学高考学习资讯,请学友加好学网官方微信号haoxueecom,或扫一扫加关注: 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